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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養老保險 閱讀(1.98W)

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甘肅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徵地農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權益,使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適用本辦法。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中(包括新開墾土地)給予調劑,調劑後使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並將這項工作列入目標責任考核,實行責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各負其責,上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徵收土地時年滿16週歲(含16週歲)以上、徵收土地面積佔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徵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徵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佔有土地量確定),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徵收土地面積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 徵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後再次徵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後執行。徵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願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 被徵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採取在徵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第七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徵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後,才能徵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對一時難以確定養老保險資金的,按照本辦法測算預留資金,待被徵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據實結算。

第八條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政府承擔部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徵地的,按照專案隸屬關係,屬市(州)、縣(市、區)所屬專案,由市(州)政府負責,採取市(州)、縣(市、區)政府和專案建設單位分類承擔的辦法,納入徵地總費用及專案概算,具體承擔比例和辦法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專案,由省級承擔70%,市(州)、縣(市、區)政府承擔30%,市(州)、縣(市、區)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州)政府確定;其他專案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除個人承擔以外的部分,從專案概算中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述,我們瞭解了甘肅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相關內容。由於很多農民對國家相關的政策知道不多,在購買養老保險方面的瞭解可能會有所欠缺,就會容易忽略原本屬於自己的權益。在這裡,大家可以通過諮詢我們本站來了解更多關於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