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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二、主觀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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