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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財產的債務人如何追償?

債務債權 閱讀(1.68W)

一、對無財產的債務人如何追償?

對無財產的債務人如何追償?

債務人沒錢,可以追償其他的債務人或者其他合夥人。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的份額確定及追償權】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二、債務追償權怎麼認定

1、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提是專利權過硬、侵權證據完整、侵權情況嚴重或被侵權損失嚴重);

2、向專利管理機關提請行政調處(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並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尚不嚴重);

3、向侵權者發警告函(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並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尚不嚴重)

三、債務追償權具體有哪些範圍

保證人追償權的範圍應當包括:

(一)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具體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託人,保證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自己替債務人償還的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於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託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採用法定利率。

(二)未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裡所指的必要費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

2、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向沒有財產的債務人追償,可以追償其他債務人或者其他合夥人,債務追償的具體範圍包括委託關係中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如果經委託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