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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借條的應當如何追討債務?

債務債權 閱讀(6.93K)

一、無借條的應當如何追討債務?

無借條的應當如何追討債務?

對於債務人到對債務到期,在債權人的要求之下仍然不償還到期債務,而債權人又沒有借條的情況之下,債權人想要追回到期債務,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沒有借條,如果有證人能證明債務人在何時何地借債權人債務多少。只要證人是與債權、債務人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證人的證言是能夠被法院採信,作為證據的。

2、沒有借條還可以在吹還債務時,對自己與債務人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債務人在談話中承認自己有借款行為且沒有償還,只要債務人不是在債權人用非法手段逼迫的情況下,自願說出的,那麼這樣的錄音也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債權人擁有債權。

3、還有一種就是讓債權人自願寫下欠條,當然這樣的情況很少,因為它本身就不想還債。

二、我國對證據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