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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債務人如何實施財產保全

欠款追討 閱讀(2.1W)

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財產保全可以向法院提出。
債權人應採取書面形式,並提供擔保,申請書應載明:
(1)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申請保全的內容及債務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債權的主要事實及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應當採取債權保全措施。法院決定採取債權保全措施的,應另行製作裁定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何實施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