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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債務人的破產財產

破產清算 閱讀(8.51K)

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後,依法可供債權人清償分配的破產企業的財產。
破產財產認定如下: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為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如何界定債務人的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