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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如何追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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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夥人協議約定的債務分配比例承擔。如果未約定債務分配比例,但約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擔。如果既沒有約定債務分配比例,又沒有約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則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
《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人如何追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