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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起訴連帶債務人的管轄問題

債務債權 閱讀(1.72W)
單獨起訴連帶債務人的管轄問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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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生效的連帶債務人規定如何


連帶責任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注意衡平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在不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上,連帶責任應該劃分為無順序連帶責任和有順序連帶責任。

無順序連帶責任,也稱並行的連帶責任,即每個債務人不分先後承擔連帶責任。執行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對主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人熟先熟後執行,除非判決連帶擔保財產優先執行外,可以選擇被執行人執行。

有順序連帶責任,也稱補充連帶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甲對權利人承擔責任,當甲有能力承擔責任時,則乙不承擔責任,只有當甲履行不能時,乙才負連帶的清償責任。這一類連帶責任在法條上通常表述為“甲承擔責任,乙負連帶責任”。

在實際執行中,應該適用有順序連帶責任規定進行執行。即法院判決物流公司對周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一種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當對周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能的情況下,才能夠對物流公司追究連帶責任。否則,法院是不能先行強制執行物流公司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