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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給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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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所給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拘留所給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拘留所條例》 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公安局拘留人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令其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蓋章。拘留後,除有礙偵査工作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拘留有哪些種類?

拘留這一法律詞語已為大多數人熟知,但是,拘留有哪幾種,拘留的適用情形又是什麼?人們就不一定都清楚。

我國法律規定,拘留分為三種,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一般僅限於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最長為15日。因這種拘留主要針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一般違法者,所以也被稱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在學術上又稱為人身罰,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該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並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權。此外,對犯罪行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罰方法進行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刑事拘留也應依法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另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7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最長不得超過15日。司法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因此,三種類型的拘留在法律性質、適用物件、適用條件、目的和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於瞭解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其依法辦事是有益的。

拘留所或者是看守所都會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時間計算的相關規定,一般行政拘留會關押在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通常就是看守所。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權力隨便的就把我國公民羈押到拘留所當中,在拘留公民的時候必須要出具拘留證,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拘留的,也應該有著合法的依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