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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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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述: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是什麼意思?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二、分析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

1、這種要求並不合理。《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小陳並無可歸責的過錯,因此,銀行無權要求小陳提供新的擔保。

2.銀行可用該賠償金作為擔保。本案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屬於一種價值權,因此,抵押物的形態或性質上發生變化時,只要仍能維持其交換價值,抵押權的效力也就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銀行可就汽車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金行使擔保權。

三、司法考試案例考察法條:

《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

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5)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至此,我們可以看出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的產生是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有權代位就是我們說的物上代位權的另一個別稱。一般擔保物如果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消失就可以運用物上代位權,並且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的權利。我國的《擔保法》規定了進行財產抵押也是需要申請登記。更多的相關知識建議諮詢356官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