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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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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沒有出臺單獨的債權法,在其他法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涉及到關於債權的法律條文。那麼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債權法包括什麼以及債權法相關法律條文。大家遇到關於債權的糾紛時,就可以運用這些知識。

債權法包括什麼?

一、債權法包括什麼呢?

目前在我國沒有出臺單獨的債權法,在其他法律如民法典合同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涉及到關於債權的法律條文。

一、相關法律條文

1、涉他合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第三人的地位——並非債的主體;

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從小編為大家解答的債權法包括什麼相關內容中,知道了債權法的概念,實質性的債權法範圍比形式上的債權法更廣。債權法對調節商品流通關係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在債權法相關法律條文中,合同法相關規定指出了對相關人員權利義務的劃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