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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包括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04W)

一、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包括什麼?

債權人的撤銷權四個要件包括什麼?

1.客觀要件:

A、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包括無償和有償,具體行為有:

①贈與他人財產

②非正常壓價

③為原先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

④放棄債權

B、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C、該處分行為必須是純粹的財產行為,身份行為即使導致債務人的財產減少也不能進行撤銷。

D、該處分行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2.主觀要件:存在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明知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然實施該行為。

A、若為無償處分,即可認定惡意的存在。

B、若為有償,但為明顯不合理低價,以受讓人明知該情形的存在認定惡意。

3.時間要件:不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1)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起訴的方式行使。

(2)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538、540條規定提起訴訟時,以債務人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

(3)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4)撤銷權存在的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三、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

A、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B、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3)受益人或受讓人:

A、應返還所受讓的財產;

B、若其為惡意,也應適當分擔費用。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難免是會遇到和他人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的,因此我們應當在借貸的時候注意相關的債權熱和債務人的權利等,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