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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情形包括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5.45K)

一、什麼是債權債務概括承受?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情形包括哪些?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合同承受,一個是企業合併。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併行為。

二、債的概括承受的情形包括哪些?

債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轉給該第三人,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由該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承受。

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合同承受既轉讓合同權利,又轉讓合同義務,因而被移轉的合同只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只能發生特定承受,即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不能產生概括承受。

(二)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

企業合併後,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的移轉,屬於法定移轉,因而勿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依通知或公告而發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單獨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應當保證在一般情形下能為相對人所知悉。通知到達相對人或公告期滿時,原債權債務即移轉於合併的新企業,該企業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並且,債權的權利、抗辯和債務的從義務、抗辯權一併移轉。

由此可見,債權債務概括承受的情形主要包括合同承受和企業合併。合同承受基本指的是債權債務轉移,就是雙方通過協議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承受相關權利及義務。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情況很普遍,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進行債務轉移的時候要徵得原債權人同意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