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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包括什麼?

破產清算 閱讀(1.98W)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因為拆借資金建立借貸關係的情況非常普遍。當企業陷入經營困難,資金鍊斷裂的時候,作為債權人,最關心的就是是否能夠收回欠款。為了保障債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企業破產清算。那麼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是什麼?下面請看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是什麼?

1、債權人的債權是在破產申請前存在的合法債權。債是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債權人是按照契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人。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基於合法關係產生的,是法律保護的債權。若債權人的債權是非法關係產生的,該債權就不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就沒有資格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

2、債權人的債權是民事債權。債權是因私法而產生的權利,有別於因公法而產生的請求權,如稅務機關要求債務人繳納稅款的請求權。因此這裡的債權人範圍是有限制的。債權人主要有因契約產生的債權人、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人、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權人和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權人。非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不能啟動破產程式,債權人沒有資格申請債務人破產。

3、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或能夠兌現為金錢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或能夠兌現為金錢的債權,否則不能申請債務人破產,即不能啟動破產程式。如某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不為一定行為,該債權不具有金錢債權的性質,因此就不能啟動破產程式。

4、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確定的債權。債權人的債權若還與債務人存在爭議,處於不明確狀態,債權人不能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某一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爭議,該債權人不能啟動破產程式。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需承擔什麼樣的舉證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本文僅就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加以說明。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所發生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所瞭解和應當證明的只是該債權的金額、形成原因、清償期限和債務人是否清償的事實。至於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具體原因,債權人通常是不清楚的。因此,在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情形下,企業破產法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也不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原因,而只要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

綜上所述,在企業破產財產清算順序中,對外債務的清償順序是比較靠前的,因此一些債權人在看到企業無力經營的時候,會向法院提出對其進行破產清算。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必須滿足一定條件,這個債權要是合法的,屬於民事債權,並且能夠確定的債權,對於有爭議的,是不能發起破產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