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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終止協議的條件包括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22W)

債權債務關係的終止:

債權債務終止協議的條件包括什麼

1、債的履行,即清償

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

3、抵銷。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

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

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後,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

即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

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債權債務之間的關係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債權債務是一個基本法律關係。企業的發展一般也會與其他企業間有債權債務的關係,如果雙方有意見不合或其他原因可以終止債權債務的。不過當事人應當秉持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對其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