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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

債務債權 閱讀(2.43W)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平等的享有各項民事權利。若按民事權利作用來劃分的話民事權利有形成權、請求權與抗辯權之分,雖然我們都知道大家可以平等的享有這些權利,但是對於具體的權利內容絕大多數表示不瞭解,甚至將它們混為一談。那麼什麼是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詳細介紹,以供您瞭解。

什麼是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

一、形成權

(1)形成權的概念

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

(2)形成權的型別

第一大類是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分為兩小類:

①債法上的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合同法》第47、48條)、(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合同法第54條》)、(選擇之債中債務人享有的)選擇權、法定抵銷權(《合同法第99條》)、債務免除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及其他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認可權(《合同法第171條》)、(間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選擇權(《合同法第403條》)。

②物權法上的形成權:典物回贖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物權法》第99條),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第101條)。

第二大類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分為兩小類:

①繼承法上的形成權:遺囑撤銷權(《繼承法》第20條)、繼承權拋棄(《繼承法》第25條)、受遺贈權拋棄(《繼承法》第25條)、遺產分割請求權。

②婚姻法上的形成權:(可撤銷婚姻中受脅迫人的)撤銷權(《婚姻法》第11條)、離婚請求權(《婚姻法》第32條)、收養關係解除權。

需要注意的是:形成權還有另一種分類:

①單純形成權。指無需通過訴訟即可行使的形成權。

②形成訴權,又稱間接形成權,指須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的形成權。例如:(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情勢變更中的合同變更權或者解除權(《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

(3)形成權的特點

①形成權無對應的義務。

②形成權具有從屬性。形成權須依附於一定的基礎權利之上,不能與所依附的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例如,合同撤銷權、解除權不得與合同相分離而轉讓。

③行使形成權的行為屬於有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形成權屬於一方說了算的權利,無需經對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須向對方作出)。

(4)形成權的行使

①形成權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

需要注意:個別形成權不適用除斥期間,例如:離婚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收養關係解除權。

②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作為例外,如果條件的成就與否依相對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確的,形成權的行使可以附有條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權人甲向乙表示:“乙不於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屆時解除”甲行使解除權時所附的期限明確,不至於導致法律關係不確定的後果,有效。

③形成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書面通知或者口頭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單純沉默)兩種。

二、請求權

(1)請求權的概念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2)請求權的內容

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其特點是:

①具有相對性;

②具有非公示性;

③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線了實體法與程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民通意見》 第171 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智慧財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

三、抗辯權

(1)抗辯權的概念與特徵

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於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抗辯權具以下特徵:

①抗辯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上的抗辯,不屬於抗辯權。

②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阻礙請求權的行使。通俗地說,行使抗辯權的功能在於:“我承認你對我有請求權,但你的請求權暫時或者永遠對我不起作用”。

③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係(不安抗辯權屬於例外,不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條件)。

(2)抗辯權的型別

①一時性的抗辯權,主要有五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物權法》第176條)。

②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僅有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有些國家規定,對通過侵權行為取得的債權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債務人對賭債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

(3)抗辯權與狹義的抗辯之區別

“抗辯權”不同於“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

“狹義的抗辯”包括:

①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

②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

①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②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綜上所述,形成權請求權抗辯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權利,形成權是公民單方面意志的體現,請求權是針對特定人員而產生法律效力,而抗辯權則是對抗他人的請求權。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形成權,撤銷權屬於綜合性權力既有形成權又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