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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與形成權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4.59K)

現如今,我國的法律是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項權利的,因而也出現了很多公民的權利,比如說抗辯權與形成權。這兩項權利是在債務問題中存在的,當我們遇到債務問題的時候,應該充分了解我們的各項權利,這樣才能保障我們的權益,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抗辯權與形成權的區別吧。

抗辯權與形成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抗辯權與形成權的區別是什麼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雖然債權人可以依據請求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某項給付。但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給付,債權人通常就必須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執行才能實現其權利。與請求權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權利主體對某項法律關係採取單方面的行動。在義務人不履行某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必須以強制力來迫使其履行。而在這裡則是另外一種情況。權利主體採取行動不需要另外一個人的參與。這種權利便是形成權。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形成權的特點

① 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② 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③ 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

綜上所述,抗辯權與形成權是有著相同點的,兩種權利都是債權債務關係催生出的權利。但兩者也有著明顯的不同,與形成權明顯不同的是請求權,而抗辯權的存在就是為了抵抗請求權的,從這層關係上,我們也可以看得出抗辯權與形成權的不同,不過涉及到具體的案件, 當事人還是應該諮詢本站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