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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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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三種基本的權利,三種權利之間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三種權利主張的物件也是不一樣的。法律對於三種權利的區分也是非常明確的,但是,很多人都會將三種權利混淆,因此,多瞭解一下三種權利的區別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編就將介紹三種權利的區別。

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什麼

一、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什麼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也屬支配權。

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並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都是形成權。廣義的形成權,還包括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禦性質,使其區別於請求權而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民法典》規定的先訴抗辯權也屬於抗辯權範疇。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劃分標準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區分。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財產權中的物權、智慧財產權均為支配權,人身權無論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均是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又可以分為債權性請求權和物權性請求權。

形成權指權利人通過其單方的行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作用是使權利人可以依其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 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本來一種法律關係的變動需要該關係所涉及之各方當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發生,但是若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那麼僅憑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該種法律關係就會發生變動。

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消權、解除權。而催告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抗辯權是指否認請求權、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行使自己的權利,無論是請求權或者抗辯權,還是形成權,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確保自己的依法行使權利。但是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對三種權利區分清楚,免費自己錯用權利,給自己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