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拒不歸還遺失物會怎麼樣?

債務債權 閱讀(2.27W)

根據我國國家的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若是在街道上無意中拾得遺失物的應當第一時間找到物主將其返還。那麼,拒不歸還遺失物會怎麼樣呢?按照相關規定,拒不歸還的遺失物若是數額較大的應當按照侵佔罪處罰,物主可以向法院正式提出刑事訴訟

拒不歸還遺失物會怎麼樣?

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一、拒不歸還遺失物會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刑法》第270條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侵佔罪”,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就構成侵佔罪,要受到刑事處罰。犯侵佔罪,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要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遺失物是否可以適用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1、拾得人返還遺失物是一種法定義務。否則就構成違法侵佔,失主或權利人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要求其返還。

2、拾得物被領取或送交公安機關前,拾得人應妥善保管拾得物。由於拾得人畢竟不是真正的權利人,不可能要求其像保管自己物品那樣去保管拾得物,因此,法律只要求其以一個普通人應有的方式來保管拾得物,如拾得丟失的自行車,應將其鎖好,停放到車棚內或其他專門的存放點。但如拾得人故意損壞或者因為重大失誤而導致拾得物損壞、滅失的,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失主或權利人在領取遺失物時,應向拾得人或相關部門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既然拾得人有妥善保管拾得物的義務,拾得人對於保管所支出的費用,就有權要求失主或權利人予以補償。這裡的費用,包括保管費、為維護失主利益而支出的費用、誤工費等。拾得人侵佔拾得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4、失主或權利人釋出了懸賞廣告,應按約定支付報酬。懸賞廣告是單方要約行為,一經作出對失主或權利人便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即不論拾得人是否知道該懸賞廣告,也不管拾得人實際支出的費用是多少,失主或權利人都應該向其支付約定的報酬。但如果約定報酬不足以彌補必要費用的,拾得人還可以要求失主或權利人支付不足的部分。

當然,法律規定的只是保護雙方之間最起碼的公平。因此如果願意,失主或權利人可以向拾得人支付除保管費等合理費用或懸賞廣告約定報酬之外的額外報酬,而拾得人也可以拒絕接受報酬甚至是補償的費用。

綜上所述,關於拒不歸還遺失物的法律後果是很嚴重的,若是您拾得遺失物應當第一時間將其返還給物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刑事責任。同時根據相關規定拒不歸還遺失物應當根據案情嚴重情況在判定罪行,以免引起錯判亂判的現象發生。更多相關內容可以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