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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遺失物品歸還觸犯什麼法律?

財產侵權 閱讀(2.37W)

遺失物品歸還問題很多人會問到,當然這個可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確定別人是否會歸還, 對於 遺失物品歸還 法律檔案明文規定,拾遺拒不交出者,應處以徒刑、拘役和罰金。為防止拾得他人錢物而拒不歸還,我國刑法設立了一些相關的法律,來維護相關人員的利益。

不遺失物品歸還觸犯什麼法律?

1、我國民法通則第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拾得人有歸還遺失物的義務。但是也有費用請求權,即請求失主償還支出的費用;還有意定的報酬請求權。如果失主不償還費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遺失物的。 3、當然,如果拾得人拒不歸還遺失物,那首先就是違反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如果遺失物,價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還涉嫌侵佔罪。

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丟失物品後,懸賞或不懸賞的不同情況,應確立一種有償付酬制度來加以規範,以儘量消除不同情況產生的不公平的社會現象。

一般規定

中國立法可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歸還遺失物後,最高可獲得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並規定懸賞廣告的合法性,賦予懸賞廣告行為人以懸賞報酬請求權。

報酬數額是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失主付酬的重要內容,亦是相關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國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規定的,而不固定具體數額,增強了法的適應性。參照各國的規定,報酬比例數額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習慣等確定之,既不能過低,使拾得人無返還積極性,也不能過高,使失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拾得人與失主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使雙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實現。

在中國立法上,可參照《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58條規定:

(1)接受遺失物返還的人,應向拾得人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價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的,應當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

(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人與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各有權獲得酬金的一半。

(3)遺失物的價值應由返還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如果沒有同類市場價格的,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

(4)拾得人若為國家機關,無報酬請求權。

懸賞廣告 現實中,失主採取懸賞廣告來追尋遺失物的情況較為普遍。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但中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作規定。然而[1] 懸賞廣告糾紛大量出現,迫切需要對其予以規範,以保障交易安全。

(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歷來有兩種主要學說: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贊成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因為單方法律行為說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與民法相關規範協調一致,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懸賞金額。懸賞金額是失主懸賞的金額,這是拾得人歸還的動力,也是懸賞制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

首先,當懸賞廣告中所允諾之報酬與法定報酬不一致時,應認為兩項請求權競合,但拾得人系因一個行為同時取得兩項請求權,依據民法關於請求權競合的規則,拾得人只能選擇其一,而不得同時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謝”、“當面酬謝”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行為人因自己付出勞動有權獲得報酬。同時,應斟酌指定行為的內容、性質、完成該指定行為所需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在廣告完成之後,合意決定報酬。若酬金大於費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費用。 再次,數人分別完成指定的行為,則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數人共同完成指定行為的,應考慮每個人參與該行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對於遺失物品歸還觸犯了什麼法律,相信通過對上面內容的瞭解會更加清楚。遺失物品歸還的問題可大可小的。對於這種問題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萬事萬物都處在永不停息的變化之中,一成不變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所以這個是有想關法律條件進行約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