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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拍賣之後還需要歸還嗎 | 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麼

財產侵權 閱讀(2.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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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拍賣之後還需要歸還嗎,遺失物處理原則是什麼

遺失物品的情況在當前社會是比較常見的,由於生活的節奏比較快,所以我們總是容易忘記一些事情或者是在某些地方遺忘東西忘記帶走,之後這些物品大部分會被其他人所拾取,如果我們可以取得聯絡的話一般都可以要回,但是也存在當時無法聯絡後續聯絡上的情況,那如果自身遺失物被拾取人當遺失物拍賣之後他還需要歸還嗎?

遺失物拍賣後需要歸還嗎

我國《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一、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二、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三、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四、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生活中我們還是應該提高自身的注意力,改變丟三落四和粗心的習慣,減少丟失物品的情況,沒有丟失物品自然就不用擔心遺失物的找回問題,關於遺失物拍賣的問題,其實按照法律要求我們需要在兩年內對物品進行處理找回,否則我們自身的遺失物品的找回請求權將會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