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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遺忘物不歸還怎麼辦 | 刑法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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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中,可能會有拾到他人東西,或是自己遺失東西的情況,我們知道拾到東西應該歸還給本人或是警察,這樣不至於造成別人的財產損失。那麼,撿到遺忘物不歸還怎麼辦,刑法如何處理?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撿到遺忘物不歸還怎麼辦,刑法如何處理?

什麼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佔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撿到遺忘物不歸還怎麼辦,刑法如何處理?

拾獲他人的遺失物拒不退還可能涉嫌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物權法》的第一百零七條中,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這一規定保護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在此條中,規定了有關於遺失物被無處分權人處分後的方面,若遺失物經轉讓被他人佔有,權利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這一規定不僅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而且還可以在無處分權人撿到遺失物後促使他及時的歸還遺失物,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若遺失物被拍賣或被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時,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的費用,這一條款是立足於保護第三方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了合法的經營活動。跟民商法中的表見代理有些相似,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合法渠道購得遺失物,被要求歸還時,要獲得必要的賠償。警察署長在根據前項規定接受交出物件時,準用前節的規定。在此場合,須將第五條中前條第一項置換為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拾得人”置換為“設施佔有人”;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拾得人的同意”置換為“拾得人及設施佔有人的同意”,將“拾得人姓名”置換為“已同意的拾得人及設施佔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將同條第三項中的“拾得人”置換為“拾得人及設施的佔有人”。

刑法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解答。從中我們可以得出:在生活中拾到他人東西,無論是從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都應該及時歸還個失主,這也是每個人應該具備的美德。如果您有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