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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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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

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顯失公平的法律特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分別是: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和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一)顯失公平當事人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首先,評定權利義得是否顯失公平,應當從合同的內容和履行結果兩方面予以考察。

其次,權利義務明顯不平等還包括因履行產生的經濟利益上的懸殊,如一方獲取的價金或報酬大大超過其交付標的物的價值或大大低於其提供勞務的通常標準,致使一方因此得到而他方遭受更大損失,即客觀上已發生利益嚴重失衡的後果。

應當看到,顯失公平制度是對財產交易及有關民事活動所具有的不公平達到十分明顯程度的一種評價和處理。如果在顯失公平的認定上沒有具體量上的規定,很難排除當事人或審判人員的主觀隨意性。

(二)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

主觀上存在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引起顯失公平的原因不同,是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及重大誤解行為特徵的主要區別,因此有必要考察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以便正確認定顯失公平的特徵。考察獲利方主觀外的有無惡意,實際上也排除了對顯失公平的制度的濫用。

二、下列情形不構成顯失公平:

1、獲利方不瞭解對方情況,主觀上並無惡意。

2、出於獲利方的善意行為。如一方履行了忠告義務,向對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且對方有機會理解或合理選擇合同條件。

3、出於過失行為。如對受損方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因過失未予審慎認知或未將不公平條件和交易的真實內容告知對方。

4、顯失公平的後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所致。

(三)受損方不具備充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自願原則指是否如何進行民事活動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受他人意志的非法干預。合同領域是自願原則適用的主要場所。貫徹於民法典上的自願原則,也體現為當事人在確定合同內容時,在意志上不受他人違法及不正當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