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債務債權 閱讀(3.2W)

我國《民法典》(.1.1生效)第74條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具體到個例上,相關規定並不清晰,在此法律本站小編將對您進行簡單明瞭的介紹。

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一、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

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對於債權人撤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目的是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但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根據情形的不同,很難操作和掌握,具體到個例上,相關規定並不清晰。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合同撤銷權的法律性質及特徵

1、撤銷權是基於債權的一種固有的法定權能。就如財產所有權依法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一樣,債權的權能包括請求權,受償權和債權保全請求權,債權保全請求權包含撤銷權和代位權,債權保全制度是對債的擔保制度和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一項重要補充,是對合同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作為債權固有的法定權能,撤銷權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不隨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變,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債權人始終享有此種基於債權存在而產生的撤銷權。

2、撤銷權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債權,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所行使的權利,效力及於原債權債務關係主體之外的與債務人發生關係的第三人,這是撤銷權中行使主體的一項固有權能。從表面上看這種及於第三人的權利已不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由原債權債務關係延伸的一種新的法律關係,但債權人的撤銷權並不是對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也不是經債權人同意的權利變更,不是純粹的形成權,而是一種以行使對債權人權利的管理權的一項請求權。

3、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的實體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的權利,因此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項實體權利,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行為的這項權利是對債權的有效保全,儘管此種請求權要以訴訟程式來實現,那只是訴訟作為請求權這一實體權利的程式保障而己。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債權人能否對保證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但是由於撤銷權的行使在實際操作中,根據情形的不同,很難操作和掌握,如遇到較為複雜的情況,建議撥打網站的諮詢熱線,向本站律師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