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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89W)

代位權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代位權訴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在代位權訴訟中,把代位權債權人列為原告,次債務人列為被告,這基本已形成共識。根據代位權的概念可以知道,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次債務人行使的權利。因此,代位權債權人應是代位權的原告。同時,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均可行使代位權。但是債務人在此代位權訴訟中處於什麼地位?眾說紛紜。

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並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為原告;B、為被告;C、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D、為證人。

(6)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案情,確立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A、應當列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列債權人、債務人為共同原告;D、充當證人。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首先,根據規定已經明確,債務人在訴訟中處於的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其次,債務人對訴訟標的的確有獨立請求權。但是,要指出的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的訴訟實施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由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代位權債權人才提起代位權訴訟。也就是說,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於被動的地位,並沒有積極介入訴訟,不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是主動要求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概念。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再次,試想如果債務人處於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那麼,在代位權訴訟中他就能夠同時也行使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這樣一來,不僅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

最後,債務人若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那麼對債務人來說,無論債權人勝訴或自己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勝訴,都是對自己民事權益的侵犯。在代位權案件中,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債務人就有權將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訴訟。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本來是作為原告的,是由於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其利益受損而提起的訴訟,但由於提起代位權訴訟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訴訟,竟又成了自己債務的被告,這樣一來是荒唐的。

綜上所述,代位權訴訟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應當被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並不存在獨立於債權人(即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也不會與被告一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當然,代位權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究竟處於怎樣的訴訟地位、承擔怎樣的訴訟結果,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進行專業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