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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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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應當分為三種情況:

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對此《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一條有明確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對於不適合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另,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提存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拒絕。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件下,債權人也無權拒絕提前履行,債權人拒絕則要承擔相應的拒絕受領責任。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拒絕。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