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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後果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38W)
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後果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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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怎麼辦?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債務人可以部分履行債務的話,那麼債務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旅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損害其合法利益的部分履行請求予以拒絕。但是債權人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前提是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請求部分履行債務,同時這種部分履行債務的行為並沒有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那麼此時債權人是不能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請求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利益應當認為是重大利益,如果部分履行造成債權人增加相關費用這種情況並不能認定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只要承擔因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就可以請求部分履行債務,此時債權人不能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請求。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