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會帶來什麼法律後果

個人債務 閱讀(2.81W)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會帶來什麼法律後果
債務人的減少財產的行為一經債權人撤銷,則該行為無效,該行為無效是否能夠主張第三人返還財產,還需看第三人是惡意第三人還是善意第三人,惡意第三人則需要交還財產,若是善意第三人,還需要看相關的財產是否交付,如果債務人尚未交付財產,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
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行為若已被撤銷,該轉讓的財產如果已經佔有或受益的,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對價,那麼就不應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
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之後,債務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返還財產,債權人不可直接用於清償本人的債務,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有其他債權人,也要分開清償,如果債權人因為撤銷的行為支付了相關的費用的,且收益的債權人不只有一個,可以主張其債權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