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對受脅迫借條的質證有哪些情況?

個人債務 閱讀(2.24W)

一、對受脅迫借條的質證有哪些情況?

對受脅迫借條的質證有哪些情況?

第一,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第二,對欠條形式的審查

第三,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二、脅迫借條出具後的處理情況

1、被脅迫寫下借條後,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2、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

3、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影裝置,受到脅迫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三、如果超出了借條的訴訟時效該怎麼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典和民法典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於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當事人被脅迫簽訂借條的情況,顯然是構成了法律上規定的敲詐勒索罪,對於該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基於合法的證據和規定,但一般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確實是被脅迫簽訂的借條,那麼是需要按照敲詐勒索罪來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