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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個人債務 閱讀(5.26K)

一、受脅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脅迫寫借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受脅迫寫的借條通常情況下是無效的,債務人根據借條還債本沒有錯,但是如果債務人是在債權人的脅迫下打下的借條,借條應當是無效的。對於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要經過開庭質證,審查其提供的借條是否是債務人真實意願;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所提供的借條是自己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不得已寫的,那麼借條便不會被法院認定,債務人也不必因此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民間借貸活動中要注意什麼?

借貸雙方在民間借貸活動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借貸利率標準的約定不得超過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倍數;

2、須約定好易爭議的借貸利息支付方式問題:關於利息支付,借貸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如果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據 《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3、注意取得和妥為儲存合法借款憑據;

4、不得假借民間借貸非法集資;

5、必須在訴訟時效內主張債權。借條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借款之日起兩年;借條中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債權都能得到法律保護,期間出借人主張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

逼迫他人寫借條的這種行為本來就很不正常,假如當事人借錢但是又不願意寫借條,可以不把錢借給當事人,但不能無緣無故的去逼迫當事人寫一份借條。如果當事人能夠舉證這份借條是受到了脅迫才寫的,這所謂的債務債權關係都有可能被判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