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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婚姻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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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對婚姻的想法也在發生著改變,從原來的父母包辦婚姻發展到現在的婚姻自由,這都是文明社會進步的表現,但是在這個時代,還是會有因為受到脅迫而登記結婚的狀況出現,那麼這時受害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登記,那麼脅迫婚姻無效的條件有哪些呢?

脅迫婚姻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一、脅迫婚姻的概念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型別:一種是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例如,以不與其結婚燒燬對方的相威脅,而迫使對方與其結婚等。另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二、構成脅迫須具有下列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

即行為人有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人產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的故意o

2、須有脅迫行為。

即行為人實施了以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屑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脅迫行為的實施人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與其有關的第三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當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

3、須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脅迫行為致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而為。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屬於妨礙婚姻當事人結婚自由權的情形,為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撤銷權人應限於當事人本人為妥,其他第三人不得對該婚煙主張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宣佈撤銷婚姻。

三、申請撤銷具體程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一回答了脅迫婚姻無效的條件有哪些,如果有公民受到了脅迫而進行了婚姻登記,那麼受迫害一方可以在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申請,如果錯過了這個期限婚姻就被認作為有效,如果有不明白的也可以諮詢律師進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