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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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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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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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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都市計畫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

第三條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割槽管制。規劃密度分割槽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

第五條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於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採用的廣州市平面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絡,兩套座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

第七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並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範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溼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範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範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於界定建設用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八條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第九條地下空間規劃是都市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訊等需要。

第十條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為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築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築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築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並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的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準則,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章 城鄉規劃勘察與測繪

第十三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現狀、生態環境現狀、城鄉規劃工程地質勘察和城鄉規劃測繪等必要的基礎資料。城鄉規劃勘察和測繪應當滿足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規劃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工程地質勘察階段與城鄉規劃編制階段相適應,分為總體規劃勘察階段和詳細規劃勘察階段。城鄉規劃工程地質與岩土工程勘察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規定和廣州市勘測資訊系統的要求,並納入廣州市地下空間資訊系統的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本市城鄉規劃測繪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面座標系統應當採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帶的平面直角座標系統,投影面採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長度變形值應當小於2.5釐米/千米。首級平面控制網的等級應當為二等,其主要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及相關技術規定。

(二)採用獨立的高程系統。首級高程控制網的等級為二等,其主要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測量規範及相關技術規定。

(三)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測量規劃區的基本地形圖,並進行定期更新、匯交。基本地形圖系列的比例尺為1∶500、1∶2000、1∶5000,並且應當採用本市地形圖圖式及圖幅分幅編號和數字測量方法,建立數字地形相簿。數字地形圖應當包括數字線劃圖(DLG)、數字高程模型(DEM)、數字正射影像圖(DOM)及數字柵格圖(DRG)。

(四)規劃區範圍應當測繪1∶5000地形圖,並且每5年更新一次;市轄區範圍內還應當測繪1∶2000地形圖,並且每3年更新一次;市轄區範圍內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域還應當測繪1∶500地形圖,並且每年更新一次;市轄區範圍內建設活動較為集中的其餘建設區域還應當測繪1∶500地形圖,並且每2年更新一次。對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以城鄉規劃工程測量為基礎。城鄉規劃工程測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建設用地地形及界址點測量。

(二)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及規劃驗收測量。

城鄉規劃工程測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和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建築工程的規劃驗收測量應當與房產測量相銜接。

第三章 都市計畫區和鎮規劃區技術規定

第一節 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建設專案、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規劃用地界限、規劃用地紅線面積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建設專案、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規劃用地界限、規劃用地紅線面積和有效期限等內容,尚未提供規劃條件的還應當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第十八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紫線範圍內的用地規劃許可應當符合紫線管理要求和保護規劃。尚無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正在修改的地塊,因國家、省或者市重點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以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規劃條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為依據。

第十九條本市用地分類應當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的規定。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相容性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性質。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對建設用地相容性作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對其作出規定的,可以按照經批准公佈的建設用地相容性規定執行。確需改變建設用地使用性質,且超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相容性範圍的,應當先行依法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建設專案規劃用地界限的劃定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建設專案批准檔案、有關技術標準與準則,以按照規劃要求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成果資料和依成果繪製的規定比例尺地形圖為依據,結合建築區劃和徵收範圍綜合確定。

第二十一條規劃用地紅線面積包括建設專案可建設用地面積、道路面積、綠地面積、河湧水系面積、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以及除上述用地面積以外必須實施整體徵收或者補償的用地面積。各部分用地面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

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應當依據規劃用地紅線面積中的建設專案可建設用地面積依法確定。

建設專案可建設用地面積應當滿足各類建設專案獨立建設的最小用地規模的要求。各類建設專案獨立建設的最小用地規模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建設專案的性質、特點、有利於城鄉規劃統一實施和集約、節約使用土地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般應當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築密度、容積率、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退讓、停車配建、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其他要求等內容。出讓地塊如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的設定要求等內容。

建築公共開放空間是附屬於建築物,面向小區不特定業主或者公眾、全天候免費開放的公共空間,包括架空層、屋頂花園、騎樓、建築物內城市公共通道等。符合技術要求的建築公共開放空間,其中,住宅、辦公、商業類建築位於建築物首層的建築公共開放空間不計入容積率;位於首層以外的建築公共開放空間不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累計不得大於規劃條件核定的計算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的3%。

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場、地鐵站臺層、地鐵站廳層(除商業設施外)、地下停車庫、地下非機動車庫、非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設施及地下裝置用房等地下空間的建築面積不計算容積率。

本市建設工程容積率具體計算辦法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結建地下空間專案地下部分水平用地範圍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線,且地下室邊線與用地界線和規劃控制線等的退讓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但是屬於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的出入口、通風口、排水口、通道等除外。

都市計畫對地下空間有統建要求的,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可以單獨劃定。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居住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應當符合附表一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居住用地應當配套建設與街區管理、居住人口規模及住宅建築面積相適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具體配建指標應當符合附表二的規定。

居住用地內公共服務設施宜獨立設定。其中肉菜市場、生鮮超市以及開展加工、製造、機電維修或者機動車維修、餐飲、茶藝、酒吧、娛樂、網咖、電子遊戲、放映場、桑拿、沐足、廢品收購等影響環境和居民生活的經營活動的商業用房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設於住宅樓內。

經規劃確定在住宅樓內設定商業用房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商業用房應當設定獨立出入口及疏散樓梯,且出入口不得朝向居住小區內部;

(二)臨40米及以上道路設定的,除一般建築臨道路退讓要求外,還應當預留用於人流疏散、貨物裝卸的專用通道。

居住用地內獨立設定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必須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成50%前建設完畢,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社群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設施和燃氣搶險點、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設施等設施應當先於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專案經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建設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報批時,應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具體公建配套專案的服務人群、服務功能、經濟規模和建築區劃等因素,合理確定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序,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商業商務用地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應當符合附表三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綠地率應當符合附表四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應當以《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關層次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並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嚴格落實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

(二)對危破房相對集中、土地功能佈局明顯不合理或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完善的舊城區和城中村,應當重點完善綠地和公共空間、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改善人居環境。

(三)對危破房分佈較零散、環境設施標準較低的舊城區和城中村,在不改變原有街區與建築歷史風貌和空間肌理的基礎上,可實施零散改造,重點採取修繕排危、完善支路網系統、完善公建配套、立面整飾等方式,提升地區活力,改善居住生活條件。

第二十八條建設用地豎向標高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確定的控制標高,滿足防洪(潮)、排澇要求,與相鄰地塊及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相協調,並且應當有利於建築佈局及空間環境的規劃設計。

第二十九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劃分為城鎮公共道路和業主共有道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使用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道路包括:

(一)新建建築區劃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確定的城鎮公共道路。

(二)已建成或者已經部分實施建設的建築區劃內,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歷史上或者現狀作為城鎮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第三十條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劃分為城鎮公共綠地、業主共有綠地和個人專有綠地。

城鎮公共綠地包括:

(一)新建建築區劃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的公共綠地。

(二)已建成或者已經部分實施建設的建築區劃內,除本款第(一)項規定外,歷史上或者現狀作為城鎮公共綠地使用的綠地。

第二節 建築工程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般包括建設單位、建設專案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使用性質、建築高度、建築間距、臨路退讓、建築佈局、建築平立剖面設計、公共服務設施、停車配建、建築景觀、周邊環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使用性質應當符合建設用地使用性質、規劃條件和建築設計規範。對使用性質的表述應當準確、規範、涵義明確。

第三十三條非住宅類專案的建築平、立面應當符合公共建築的設計規範和城市設計要求。除酒店用房外,建築平面不得采用單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設計,不得設定廚房等居住空間;衛生間宜集中設定,帶獨立衛生間的單間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不得超過本層建築面積的1/3;開水間或者飲用水供應點應當集中設定。

第三十四條建築工程的高度應當結合建築間距、建設用地容積率、建築密度和經批准的城市設計要求綜合確定,並應當符合各相關專業管理要求。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設計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機場周邊、白雲山周邊、珠江兩岸一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築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重要國家機關、涉密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周邊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城鄉規劃對建築高度有特殊規定的地區,應當根據該特殊規定綜合確定建築工程高度。

第三十五條建築工程之間的間距應當根據廣州地區日照、採光、通風特點及消防、防災、管線埋設和視覺等要求,並結合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和佈局朝向、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毗鄰建築屬性等因素綜合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一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各類建築工程之間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民用建築相鄰佈置時,被遮擋一側為居住建築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附表五的規定;被遮擋一側為民用非居住建築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附表六的規定。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託兒所生活用房和學校教學樓等民用建築位於被遮擋一側的,建築間距應當按照居住建築間距標準的12倍控制,且應當符合附表七的規定。

(二)民用建築與非民用建築相鄰佈置時,被遮擋一側為民用建築的,其建築間距按照本款第(一)項的規定執行;被遮擋一側為非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附表六的規定。

(三)非民用建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民用非居住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消防、環保和工藝要求,並執行國家相關規範。

城市、鎮舊城區房屋整體或者主體結構安全、能夠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應當結合舊城更新規劃逐步統籌更新,在舊城更新規劃實施前可以進行原狀維修。經鑑定為區域性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在不增加原有合法產權建築面積和建築高度、不擴大基底面積、不改變四至關係和不改變使用性質的前提下進行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並且不適用前款間距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與規劃用地界線之間的退界距離不得小於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計算的建築間距值的50%,且應當符合附表八有關建築工程最小退界距離的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劃以及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規劃用地界線進入相鄰的城鎮公共道路、河湧的規劃用地範圍,或者與其規劃用地邊線重合的,臨規劃用地界線的建築工程的退界距離可自城鎮公共道路或者河湧的規劃中線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臨規劃道路、藍線、綠線以及鐵路和架空電力線的建築退讓應當符合附表九、附表十和附表十一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道路、消防、環保、衛生、通訊、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和水源保護區保護、防汛(潮)、交通安全、安全生產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建築退讓距離小於根據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計算的建築間距的,應當按照建築間距數值確定建築退讓距離。

建築工程退讓範圍應當作為綠化、人流集散及市政管線埋設用地。綠化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

建築工程退讓道路範圍內一般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但確需建設道路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退讓範圍內的建設專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度不大於24米;

(二)滿足公路安全保護的相關規定,其中處於高速公路退讓範圍內的,其建築退讓距離不少於50米。

本條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退讓道路、城市高架路、立交、高架路匝道、藍線、綠線時的退讓要求。

第三十八條一般建築物的面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多層建築的最大連續面寬不得大於100米。

(二)高層建築塔樓單體面寬不得大於80米,且各單體累加面寬不得大於對應用地紅線面寬的2/3。

位於珠江兩岸一線等城市重要景觀控制地區或者具有城市標誌性意義、影響城市生態景觀的建築物面寬,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城市設計研究,經公示並報規劃委員會審議後,根據審議結果確定;除文化、體育等城市級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外,低、多層建築或者高層建築裙樓最大連續面寬不得大於80米,高層建築塔樓最大連續面寬不大於60米。

對建築面寬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進行城市設計研究或者專家評審,其建築面寬根據研究或者評審結果確定。

第三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規模的停車場。商業設施、文娛場所、醫院、中國小校、幼兒園、交通樞紐等建設專案,應當在用地範圍內根據建設專案的具體情況增配符合城鄉規劃、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裝卸貨泊位、計程車和小汽車上下客泊位、旅遊巴士或者救護車停車位。建築物機動車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應當預留充足的緩衝空間。

建築工程停車配建標準按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住宅建築工程的停車配建標準根據住宅型別、所處區位、交通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築面積應當配建12—18個停車位;屬於城市更新改造專案的,每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築面積應當配建10—18個停車位;建築工程停車配建標準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3年評估一次,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新出讓用地應當按照停車位的一定比例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介面。

第四十條建築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下列城市景觀和環境建設規定: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重要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要求編制景觀專項規劃或者城市設計,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建築工程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建設場地環境設計的內容。建設場地環境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地形特點,合理規劃設定綠地、水體、鋪地和景觀小品等景觀元素,創造適宜的人居環境。

(三)建築工程的立面、體量、風格、色彩等應當與周邊建築、生態、人文等環境相協調,鼓勵傳承和弘揚嶺南建築文化,使用永久性建築材料,並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對於城市標誌性建築工程、位於城市重要地區的建築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城市設計研究或者專家論證。

(四)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其周邊環境和立體綠化應當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五)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較大規模的公共建築,應當在主入口設定綠化休閒廣場,廣場應當設定綠化、建築小品、休息座椅、廣場燈及夜景照明系統等配套設施。

(六)沿城市道路、廣場設定的建築物前廣場、人行道及商場入口的鋪設材質及形式應當協調,並應當與綠化、建築小品等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

(七)位於城市重要地區的建設專案,應當進行建築夜景燈飾照明設計和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投入試用。建築夜景燈飾照明設計應當遵照科學設定、和諧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文物建築的夜景燈飾照明設計,應當遵循確保文物建築安全、不改變文物原狀和外觀歷史風貌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商業、辦公用途的大開間形式的建築內部空間,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設計方案中明確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空間的位置和尺寸。

第四十二條值班室(崗、亭)、實體圍牆和大門(門樓)等輔助性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城市景觀、建築退讓、市政管線、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及其他有關規範的規定。

建築物的外部附屬構築物應當與主體建築相協調,與主體建築同步設計、設定,並符合城市景觀、高度控制、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規範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紫線範圍內的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建設部《城市紫線管理辦法》和保護規劃等的相關規定,遵循維護歷史遺存、改善基礎設施、提高環境質量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傳統騎樓街的保護、更新和改造應當保持原有歷史風貌,同時保證各騎樓單體建築之間的統一和協調,突出騎樓連續的城市景觀。

第四十五條嚴格控制臨時建設工程。審批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於依法可以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情形。

(二)臨時建設工程不得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環境、市容和安全。

第三節 市政工程

第四十六條規劃建設道路交通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幹路及以上級或者通行電車的城市道路,其機動車道通行淨高原則上不小於5米;其他城市道路的機動車道通行淨高有條件的應當按不小於45米設計,條件困難的,如在到達所需區域有不少於1條道路達到45米以上淨高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放寬;人行道通行淨高不小於25米。

(二)支路應當與支路、次幹路相接,確需與主幹路相接的,應當組織右進右出交通。

(三)道路立交控制用地範圍內不得建設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建(構)築物。

(四)嚴格控制在主幹路上開設車輛出入口。

(五)大型公共建築物或者對城市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專案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根據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估意見完善交通設施。

(六)停車場(庫)出入口應當設定緩衝區間,緩衝區間和起坡道不得佔用規劃道路,閘機不得佔用規劃道路和建築退讓範圍。嚴格控制直接正對主幹路設定停車場(庫)出入口。

(七)城市道路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無障礙設施。

(八)新建、改建主、次幹路原則上應當同步設定公共交通港灣式停靠站。

(九)公交網路規劃中規劃有快速公交(BRT)線路的路段,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控制快速公交廊道、車站以及附屬設施用地。

(十)沿人行道種植行道樹、設定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電話亭等設施時,不得遮擋路燈、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等交通設施,不得妨礙交通視線及行人的正常通行。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道路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監控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牌、路燈等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應當採用共杆的方式設定。

(十二)新建人行天橋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應當結合步行交通系統合理設定,其中與新建道路同步建設的人行天橋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一般不得佔用市政人行道。

第四十七條規劃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劃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控制保護區,並納入城鄉規劃。

(二)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應當兼顧行人過街的功能,並且設定無障礙設施;兼顧行人過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閉。

(三)城市軌道交通的風亭不得佔用市政人行道,應當結合相鄰擬建建築物設計和建設。

(四)控制與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銜接的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用地。

第四十八條規劃建設其他交通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客(貨)運站場、公交首末站、樞紐站場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估,並根據建設專案交通影響評估意見完善交通設施。

(二)公交首末站原則上應當設定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獨立用地上。公交港灣式停靠站有條件的,應當設定在行人過街設施附近。

(三)在商業區、交通樞紐區、大型公建區等設定的行人過街天橋或者隧道,應當設定自動扶梯或者預留設定自動扶梯的條件。

(四)建設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應當將配套設施納入路位選線方案一併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四十九條規劃建設管線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線沿道路邊線向道路中線方向平行佈置的次序,一般東、南側為配氣管、配水管、電力管道、汙水管、雨水管;西、北側為配氣管、配水管、通訊管道、燃氣管、熱力管、供水乾管。

(二)各管線工程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在城鄉規劃劃定的範圍內,應當採用共同管溝或者同溝同井的方式進行建設。

(三)管線應當優先佈置在人行道下,原則上不得在行道樹下敷設。

(四)各類管井頂面標高應當與道路設計標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設定的管線,其頂板裝飾應當與人行道面磚鋪砌統一,並且與道路景觀相協調。

(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樑和隧道應當考慮管線的敷設,並且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六)除110千伏和220千伏的電力管線外,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的各類管線應當在地下埋設,現有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埋設。110千伏和220千伏的電力管線要求在地下埋設的範圍,按照廣州市供電用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西二環、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範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和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南沙新區明珠灣區以及上述範圍以外的中心鎮的中心區範圍內新建的110千伏的電力線路;

2.華南北路、廣汕公路以南,東二環高速公路以西,佛山水道、珠江後航道、黃埔航道以北範圍以及番禺區市橋街、沙頭街、東環街、橋南街和花都區新華街、白雲區建制鎮的中心區範圍、南沙新區蕉門河中心區和明珠灣區內新建的220千伏的電力線路;

3.上述範圍內現有的110千伏和220千伏電力架空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埋設。

(七)新建、改建、擴建的專案配套建設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汙分流,已建成的雨汙合流區域應當逐步進行雨汙分流改造。上述排水設施應當採取雨水徑流控制措施,使建設後的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新建建設工程硬化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的專案,除城鎮公共道路外,每萬平方米硬化面積應當配建不小於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新建專案硬化地面中,除城鎮公共道路外,建築物的室外可滲透地面率應當符合廣州市建設專案雨水徑流控制的相關規定。

(八)在已建成的汙水處理廠的收集範圍內,有完善雨汙分流管網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專案不得設化糞池,現有化糞池應當逐步取消。

(九)油氣管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關於管道安全保護的要求,石油管道、次高壓及以上壓力等級燃氣管道兩側5米範圍內禁止修建建(構)築物,油氣管道與建(構)築物、排水管渠及其他管線的安全距離還應當符合國家規範等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要求。

第五十條固體廢物收運處理站(場)、汙水處理廠和汙水泵站、供水設施、雨水設施及防洪排澇設施、變電站、發電廠、消防站、加油(氣)站、燃氣站(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用地和規劃控制指標,應當根據上層次城鄉規劃、市政專項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增設上述市政公用設施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五十一條規劃建設水利及排水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河道堤防佈局應當滿足城市防洪排澇、供水、生態環境、景觀娛樂、航運等不同功能要求,遵循人水和諧、自然生態的原則,並結合水系現狀分佈特徵,按城鄉規劃要求進行合理佈局,形成水網連通、功能完善、水質持續改善的水網系統。

(二)珠江廣州河段(前、後、西航道等)的防洪標準為200年一遇;流溪河干流太平場以下防洪標準為100年一遇,以上為50年一遇;白坭河防洪標準為20—50年一遇。

(三)都市計畫區排澇標準為20年一遇24小時暴雨不成災,村莊規劃區排澇標準為10年一遇24小時暴雨不成災。

(四)新建專案,新建、擴建和成片改造的區域設計重現期不低於5年,重要地區(含立交、下沉隧道)設計重現期不低於10年。在已建城區中,特別困難區域經論證後可按2—3年重現期標準改造。

(五)水利工程應當納入藍線規劃管理,劃定保護控制範圍並確定保護要求。

(六)在公共汙水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設定入河汙水排放口。

第四章 村莊規劃區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專案名稱、建設位置、建設規模、規劃用地界線及面積、使用性質、建築高度、建築間距、臨路退讓、周邊環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內容。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以經批准的村莊規劃為依據,並考慮文化遺產現狀,遵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安排,鼓勵集中佈局,優先保證村莊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用地。

農村村民1戶只能擁有1處宅基地。新批准每戶住宅建築基底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增城、從化區範圍內可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確定;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戶均總用地按照非公寓式住宅及公寓式住宅的具體要求確定。宅前綠地、戶間退讓用地均包含在戶均總用地內。

在允許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區域鼓勵建設公寓式住宅。在每戶總建築面積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內的前提下,每戶村民可以選擇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節餘用地優先安排村公共服務設施後,可以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

第五十四條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建設的技術標準參照第三章的規定執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合理控制土地開發強度和建築密度。其中,公寓式住宅的技術標準參照第三章的規定執行,建築間距按照附表六執行,非公寓式住宅的技術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層數應當不超過3層,根據功能需要可以增設梯間和功能用房,3層部分建築高度應當不大於11米,設梯間和功能用房的建築高度應當不大於14米。鼓勵採用坡屋頂。

(二)新規劃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築間距應不小於6米,次要朝向的建築間距應不小於2米(建設聯排式住宅的除外)。建築成組佈置總長超過45米或者因交通、防火需要的,應當預留不小於6米的公共通道。

(三)現狀村民住宅改建、擴建,不得影響鄰屋安全,臨路方向退縮建築間距不少於2米(以道路中心線為基準),其他方向退縮建築間距不少於0.6米(以用地邊界為基準,建設聯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最小間距範圍內,不得設定陽臺、飄窗、雨蓬、花槽、臺階等。住宅次要朝向外牆應當為防火牆。

(五)新規劃村民住宅區應規劃設定組團道路,臨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讓道路邊線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要求。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中部分術語解釋如下:

(一)“舊城區”是指建成時間超過30年的歷史城區,其中中心城區舊城區範圍包括環市路—恆福路—永福路—越秀區與天河區區界以南—廣州大道以西、昌崗路—新港路以北、白鵝潭珠江水道(鶴洞大橋)—同德湧以東的地區,面積約54平方公里。市橋、新華、荔城、街口的舊城區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劃定。

(二)“都會區”是指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天河區、番禺區、白雲區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地區、黃埔區除知識城和九龍鎮區以外的地區。

(三)“容積率”是指建設用地內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與可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四)“建築密度”是指建設用地內建築物的基底面積總和佔用地面積的比例。

(五)“建築面積”是指建(構)築物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外圍結構面水平投影面積,包括主要功能空間、附屬功能空間和牆體結構的面積,不包括外牆結構面以外裝飾面層部分面積。

(六)“建築間距”是指兩幢建(構)築物外牆勒腳以上外牆表面之間的水平距離。

(七)“高層居住建築”是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高層民用非居住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居住建築。

(八)“塔式建築”是指各立面高寬比均大於3∶2的建築;“板式建築”是指非塔式建築的其他建築。兩幢塔式建築連體佈置的,按照板式建築有關規定執行。

(九)“南北向”建築是指建築正南北向佈置或者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佈置;“東西向”建築是指建築正東西向佈置或者東(西)偏南45度以內(不含45度)佈置。建築開窗面積較多的朝向為主朝向。

(十)“遮擋”是指相鄰建築的陽光遮擋關係,位於南面或者東面的建築稱作遮擋建築,位於北面或者西面的建築稱作被遮擋建築。

(十一)“建築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建築女兒牆頂或者簷口的高度。因機場、氣象、通訊、軍事設施等保護有淨空高度限制時,建築高度應計至天面附屬構築物頂點。

(十二)“綠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區內各類綠化用地總面積佔該地區總面積的比值。

(十三)“非公寓式住宅”是指有獨立用地,垂直交通一家獨用,獨立或聯排佈置的低層住宅。

(十四)“居住用地內”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條件確定的範圍。

(十五)“完成”是指建設工程按《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規劃批准檔案且仍然有效的,有關技術標準按照相關批准檔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