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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肯還債該如何討債

個人債務 閱讀(1.16W)

債權人在向債務人討債時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最老賴的莫過於債務人不承認借款事實,始終不肯還債了。而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債務人不肯還債該如何討債呢?此外,債務人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也是債務人逃債的方式之一,那麼,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討債?對此,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說明。

債務人不肯還債該如何討債

一、債務人不肯還債該如何討債

欠債人有還債的義務,當債務到期債權人向欠債人主張債權,欠債人應當償還債務。如果欠債人人拒不還債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債的,債權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討回債務。

1、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藉助國家強制力保障債務的順利討回無疑是最好的辦法,但是相對於一對一的的債權債務關係來說,一對多的債務難度更大。因為要運用法律手段討回債務就需要做比一對一更多的準備,尋找更多的證據。此時最好有律師的幫助,在律師的建議下蒐集證據,既不會亂了陣腳,又不會遺漏什麼關鍵的地方,勝訴的機率更大一些。

2、行政干預手法

對所有人來說,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作出相當成績的人更看重以後的升遷。如果此時在老闆的印象中變成一個不誠信的人必定是非常苦惱的事情。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借用。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該如何討債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於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如果債務人堅持拒不還債,甚至是讓債權人找不到自己在哪兒,製造下落不明的假象來逃債時,身為債權人,您要及時向法院提起債務糾紛訴訟,來依法維護您的合法債權,避免遭受損害。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建議您向債權債務專家律師諮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