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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債務債權 閱讀(1.71W)

有很多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流浪他鄉,也就是所謂的下落不明。對於債權人來說,找不到債務人該如果討債呢?這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在下文中,本站小編就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應該如何討債的問題為你詳細介紹。

債務人下落不明如何討債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一、債權人有借據等證明材料

第一條途徑比較簡單,就是債權人由於借據等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時,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債權人無借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但是在很多借貸關係中,債務人往往沒有借據等能夠直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此時應該怎麼辦呢?此時,可以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但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不滿兩年呢?此時債權人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由此可知,在債務人下落不明不滿兩年時,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此外,還有一些相關知識,大家應該瞭解的。《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持有借據等證明材料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沒有證明材料的,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由其代管人在代管財產中支付;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不滿兩年的,可以通過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希望小編整理的這些內容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建議您在遇到討債問題時,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線上法律諮詢平臺,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