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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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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解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如果抵押物價值10萬這條是否已失效了?

而在《物權法》公佈以前的《擔保法》第三十五條則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物權法的出臺很多擔保法的條款其實已經失去了效力,以物權法為準。雙方完全可以根據意思自治設立抵押合同。就算多次超出了抵押物價值,也有受償順序,來保護相關的利益;(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