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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是指貸款人和第三人的什麼行為?

抵押擔保 閱讀(2.69W)

一、抵押擔保是指貸款人或第三人的怎樣行為

抵押擔保是指貸款人和第三人的什麼行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二、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抵押權(Pledge)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於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物權法》[1] 第181條、185條以及《擔保法》[2] 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範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並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佔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佔有。

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係指: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於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於後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擔保是指貸款人和第三人的怎樣行為等相關資訊如上所述。抵押擔保作為債權的擔保方式裡面最重要的一種擔保方式,對於學習債權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所以,我們需要仔細的瞭解抵押擔保的概念方式以及抵押權的有關內容。遇到抵押擔保的有關問題的時候也需要嚴格的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操作。以免因為程式的不合法造成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