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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擔保人欺騙債權人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除危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外,屬於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是否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申請撤銷合同。故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還是撤銷該合同。如果債權人認為雖然訂立合同時受到了欺詐,但是合同履行對自己更有利,那麼就可以繼續履行該合同。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來決定是否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債務人和擔保人欺騙債權人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