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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1.34W)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有哪些?

首先,作為股權投資者應當知曉在其股權取得環節和股權行使過程中須特別進行防範和控制法律風險。此節重點是對股權交易風險的防範,風險防控最有效的手段是在投資交易前聘請專業人士對目標公司、股東做充分的盡職調查。一個高水平的盡調,不僅僅是為投資者發現和提示風險,而更重要的是為其結合商業目的評估風險和提出有效防控風險的方案。

其次,股權投資者還應當懂得在股權行使過程中仍須繼續控制風險。成為股東後行使股權過程中,主要是參股而不控股的股東,要防止大股東一股獨大和持等額股份的股東間出現公司“僵局”。最後,股權投資者還應在投資開始就要考慮此類投資的退出機制和風險防範。任何投資從本質上講,都是對風險的經營和管理,所以建議投資者應加大對用法律手段進行經營和管理的成本投入,不吝聘請法律顧問,以避免投資失誤。

法律風險:

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

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公司法解釋三規定,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時,知道該未盡出資義務事由仍受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要注意“零對價”受讓股權的風險。

防範措施: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物件,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權投資有三種不同的方式,每個方式中都有法律風險,如若防範不當,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再進行股權投資時,儘可能的聘請一些專業人士來把把關,將投資物件的具體情況審查清楚再做決定,貿然投資只會讓自己貪小便宜吃大虧。因此在進行股權投資前,最起碼要先了解股權投資風險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