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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登記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抵押擔保 閱讀(3.35W)
房產抵押登記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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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想問房子抵押要到哪個抵押登記部門去辦理

下面是對抵押登記部門問題的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