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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

抵押擔保 閱讀(1.3W)

一、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哪些事項有哪些?

在建工程抵押需注意哪些事項具體如下:

1、在建工程能否為第三人擔保

除了餘額值的大小關乎在建工程抵押的風險外,在建工程能否順利完工主要還取決於貸款的真正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問題。

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是為了籌措在建後續工程的資金,因此,借款人一般就是抵押人,即借款人應以自有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擔保。而第三人抵押擔保是借款人以抵押人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擔保,如果借款人與抵押人非同一主體,借款人所借款項很可能為借款人自己所用而無法用於抵押人的續建工程,這種第三人擔保明顯不利於保障在建工程的及時完工。

2、在建工程抵押主體是否有限制

在建工程抵押人既可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也可以向民間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借款,只要借款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即借款合同符合《民法典》,形成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擔保所借款項也是出借方為防範風險的一種擔保選擇。

3、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現場察勘,並作好相應的記錄。

4、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必須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二、建築工程抵押應辦理什麼手續?

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開發專案)

1、抵押設立登記申請表;

2、抵押人、抵押權人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校對原件),其他單位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校對原件);

3、抵押合同及主債權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影印件(校對原件),及土地權屬查檔證明;如已領取預售許可證的,須先辦理暫停銷售手續;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6、施工許可證影印件(校對原件)(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不提交);

7、抵押人為國有單位的,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的,須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須董事簽名)加蓋公章;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加蓋公章;

8、發改委出具的立項批文;

9、監理公司出具的形象進度證明;

10、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書;

11、如為(專項)經濟適用房等房產,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證明材料;

12、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資料。

法定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實際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這就意味著若是想要利用在建工程抵押貸款,需要確保抵押人與債務人是同一人,再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為能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做擔保。若是利用在建工程進行違規擔保,那麼將會導致建立的債務關係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