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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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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修訂,為規範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一、為規範股權出質登記行為,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三、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四、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五、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六、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七、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八、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檔案。屬於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檔案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十、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十一、申請股權出質登出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登出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十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十三、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檔案;

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十四、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併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十五、登記機關應當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十六、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文書格式文字,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十七、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根據企業的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主要針對的是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情況。如您持有的是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則不適用於此管理辦法。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