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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抵押擔保 閱讀(3.04W)

1995年10月1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號公佈了《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目的是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複抵押,保障抵押債權的實現。辦法全文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1995年第35號令)的有關規定,

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本市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實行抵押物屬地管轄,

若抵押物存放在兩個以上區(縣),則由主要抵押物存放地的工商

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屬特殊情況或抵押金額在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上的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三條 本程式所指企業動產抵押物,指企業除航空器、船舶、

車輛以外的下列財產

1. 企業的裝置;

2. 企業的原輔材料;

3. 企業的產品或商品;

4. 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

第四條 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申請登記當事人提供的主合同、

抵押合同、抵押物及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五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工作,應於受理的次日起

5個有效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若抵押物與抵押人不在同一區(縣)時,

為防止抵押物重複登記,登記部門應及時將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情況,

向抵押人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 《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其它各種表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及印製。

第八條 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採取欺騙手段辦理登記的,

登記機關應依法登出《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並處予罰款。

第九條 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不按規定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

登記機關應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對逾期不辦理的應依法處予罰款。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的全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