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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三種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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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中,有對於抗辯權的相關規定。對於抗辯權,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抗辯權分為三種,分別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對於這三個名詞,相信第一次看到的人都覺得十分陌生。可是,生活中,我們從事的工作可能有時會用到,所以為了幫助大家理解在我國三種抗辯權是什麼意思,小編特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

在我國三種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三種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一、三大抗辯權的聯絡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1、目的相同

無論何種抗辯權,其目的都在於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次序,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協作。

2、適用範圍相同

三種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三種抗辯權均只能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無從發生。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對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由於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於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因此抗辯權僅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各類單務合同及非真正的雙務合同。

3、權利效力相同

此三種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因此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而不能消滅請求權也不能消滅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當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或提供提保後,抗辯權歸於消滅,必須恢復履行自己的義務。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援用。當事人如不行使此項權利,又不履行自己義務,即應負逾期違約責任。

二、三大抗辯權的區別

1、主張權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

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

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利。

三、什麼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權

商標法領域的在先用權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當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該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權利,但該使用人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也不能轉讓或許可該未註冊商標。先用權是針對在先註冊的商標的,故該制度主要存在於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和地區。

因為如果離開該項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將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當市場聲譽的未註冊商標搶先註冊,然後反過來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標;這樣,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標信譽可能會因為這種搶注行為而喪失殆盡,搶注者則可以輕而易舉地利用他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品信譽和市場聲譽佔領市場,這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先用權制度的立法價值就在於,保護雖沒有註冊但已經在市場上有一定聲譽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從而穩固已有的社會經濟關係,實現註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先用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通過以上的資料,想必大家已經很清楚。三種抗辯權在關係上是相互牽扯但又有所不同的。三大抗辯權雖然在行駛方式,適用範圍上是相通的,但是具體針對的問題卻不盡相同。大家在行駛抗辯權的時候,可以登入365網站進行詳細的諮詢。廣大市民對我國的相關法規一定要做一些瞭解。自己對我國的法律知識有了認識,才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