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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抵押擔保 閱讀(5.68K)

我國法律上有些意思相近的詞彙經常把普通人搞的暈頭轉向的,比如提到擔保這大多數人都非常熟悉,可是除了擔保以外還有一個法律詞彙叫反擔保,而且擔保和反擔保這兩者之間其實並不衝突的,擔保和反擔保這兩種情況的成立的條件是不一樣的,不過還是需要大家先來搞清楚關於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在我國關於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一、在我國關於擔保和反擔保是什麼意思?

1、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

反擔保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2、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反擔保與擔保的區別主要為:

①被擔保的債權不同。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緩條件的未來債權,因而,反擔保與擔保是兩個不同的擔保關係。

②當事人不同。在擔保中,當事人雙方為主債權的債權人和主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權人為主債權人;而反擔保中的擔保權人不能是主債權的債權人,也不能是主債務人,而是擔保中的擔保人,反擔保人可以是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但一般為主債務人。

③擔保人的責任性質不同。擔保與主債權為主從關係,擔保人須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擔保責任;反擔保從屬於擔保而不從屬於債權,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向擔保人履行償還義務時,才發生反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④適用的範圍不同。擔保既有法定形式又有約定形式,且擔保的方式多種多樣,適用範圍較廣;反擔保只能是約定的擔保,並不是存在於所有的擔保之中。

三、反擔保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反擔保的法律概念,反擔保主要是擔保人和債務人之間是相互認識的,擔保人雖然為了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擔保,但是可以要求債務人給自己提供反擔保,再者來說擔保,擔保可能是對於雙方都是認識的,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擔保人都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