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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14W)

一、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糾紛的流程是怎樣的?

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的規定處理糾紛的流程:醫療糾紛發生→患者及家屬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組織調查、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鑑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鑑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屍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鑑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鑑定費。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提出鑑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鑑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鑑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鑑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二、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如何委託醫療事故鑑定?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雖然我國目前的醫療水平是比較高的,但是不少患者不願意配合醫院的治療,或者是有些醫生不按照流程從事工作的,就有可能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由此發生的醫療事故,必須要及時的處理,否則是會導致其他的主體權益受到更為嚴重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