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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處理程式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35W)

1、醫患雙方發生糾紛時,先由當事科室負責人負責向患方進行解釋、說明,組織有關人員繼續未完成的醫療活動。
2、需醫務部解決時患者及家屬首先應遞交書面報告,報告中應如實寫明事件的經過和對醫療行為有何異議。同時要求當事醫務人員或科室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
3、醫務部在按受患方書面申請後在1個工作日內對該醫療事件進行調查,核實真相,組織專家分析、討論、明確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並願意協商解決的,可協商解決的,均與患方簽署和解協議書。
5、患方不同意醫院醫院對該醫療事件產生的原因、經過、性質等調查分析意見,並不願意協商解決的,為避免矛盾激化報衛生局行政部門調解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
6、當發生突發性醫療糾紛時,當事科負責人應採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損害後果擴大,立即將患者的病案及有關原始資料送醫務部封存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案及有關資料。患者及家屬不得搶奪病案。相關部門協助接待家屬,妥善做好處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屬以醫療事故及醫療糾紛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由保衛科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協助解決。
8、如患者方對處理意見不滿意的,向其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議申請經其他途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司法訴訟)解決。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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