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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深圳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深圳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規定報告制度有以下的作用: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便於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盡最大可能地減輕事故或事件給患者帶來的不良影響。

(2)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鑑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只有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才能及時派專門人員保管各種為查明案情所需的材料和封存保留現場,以避免發生某些不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和處理的情況。

(3)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對事故或事件的性質及發生的原因往往發生爭議,難以統一認識,這就要求進行技術鑑定或屍檢。立即報告,醫療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特別是對死亡事件,可以及時進行屍檢,確保屍檢結果的準確性。屍檢應在48小時內組織有資格的機構和人員進行。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4)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提請地市醫學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所做的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辦公室共同申請再次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一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採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為確認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而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為減輕損害後果而採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為避免醫療事故爭議而採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應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力爭把對患者造成的損害程度降低到最低。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或者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掌握第一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鑑定、準確定性、正確處理的前提條件。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當事醫務人員、其所在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的報告以後,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於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

4、調查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調查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尋找根據,分析造成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和過程,這是整個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調查的過程一般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的檢驗。首先,病員的病歷是記載病情發展過程、記錄醫生醫治方法和思路、反映醫生責任心的最原始的資料。為了查明事故真相,必須對病歷進行檔案檢驗以判斷病歷是否被塗改。其次,對現場勘察提取的藥品、藥瓶和殘存的藥液、病員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做藥物分析和標本。再次,如果懷疑病員錯輸異型血、懷疑換錯新生兒、懷疑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則需要做血型檢驗。最後,若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裝置故障造成,則需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裝置及醫療器械等進行檢驗,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有無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等。

(2)對活體進行檢查,對屍體進行解剖。對活體進行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患者是否殘廢,是否有組織器官損害導致的功能障礙,確定殘廢的程度及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對屍體進行屍檢主要是對屍體進行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以確定死亡的原因。

(3)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病員及其親屬、在場病友等的調查訪問,針對醫學疑難問題諮詢醫學權威等。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不應忽視對醫患雙方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得到一些對醫療事故處理有用的資訊,而且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雙方的矛盾,溝通雙方,以使醫療事故順利得以解決。

5、做出結論

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後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詳細地向患者及其家屬說明情況和理由。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則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對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療糾紛情況複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待和處理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

(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說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儘量多蒐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後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儲存和保護。

(2)屍體解剖: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後書面通知並引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要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鑑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3)善後處理:善後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援,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覆,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二、起訴處理醫療事故的流程

1、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絡、投訴,要求影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

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醫鑑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瞭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援。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鑑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患者的身體健康權益、或者是生命權益一般都已經受到了侵害。如果醫療機構並不能證明患者的損害與自己並不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就需要向患者支付一定的賠償數額,至於具體需要賠多少錢,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