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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賭博怎樣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2W)

聚眾賭博不一定構成犯罪。一般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但是,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犯罪。根據《刑法》30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賭博構成犯罪的標準是什麼?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組織賭博怎樣判刑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