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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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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院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醫院醫療事故導致人死亡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糾紛處理方式:

1、醫療事故糾紛一般是通過仲裁或者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以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託書,科主任簽署意見,委託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處理。

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將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向家屬通報、解釋,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

3、較為複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市衛生局出面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科室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託書,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託市衛生局處理,具體由市衛生局醫政科負責。

二、醫療事故糾紛責任分級是怎樣的?

1、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而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醫療機構是需要承擔起相關的賠償責任,這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處理好就不用產生任何的糾紛,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訴訟的流程來進行解決,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才可以獲得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