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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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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的?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的?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應當嚴格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二、遇到醫療糾紛應該怎樣處理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一)醫療安全工作實行科主任負責制。發生醫療糾紛或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向科主任彙報,科主任應認真調查並處理。同時上報醫務科。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首先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儘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層面。

(三)若患者要求影印病歷,按有關規定辦理。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記錄及病程記錄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嚴禁塗改、偽造、隱匿和銷燬。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進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實物儲存在醫務科,夜間由總值班保管。

(四)對科內解決不了的糾紛或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由業務院長根據醫務科的報告,組織院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討論和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可以第一時間尋求第三方機構的介入,受害者是可以去維權,但是記得不能夠採用偏激、傷害醫生等行為的做法。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必須要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典》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都對此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並且有4種不同的責任形態,也就是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